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我街对当事人禤翠华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南路15号绿湖半岛花园3号楼19层02号加建平台(加建平台为不规则形状,建筑面积约6.8平方米)的行为作出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清城凤城行催〔2026〕5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清城凤城行催〔2026〕5号)公告送达。
禤翠华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松岗路105号综合行政执法办(联系电话:0763-3345671)领取《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清城凤城行催〔2026〕5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凤城街道办事处
2026年4月9日